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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年3月12日  浏览2665次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19〕45号),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1月22日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19〕4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适用本细则。

  二、关于申办条件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的外省市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此外,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也可申请居转户。

  三、关于激励条件

  (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是指在沪工作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五)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是指在沪工作期间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可视作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六)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乡村学校的教学岗位、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及乡镇涉农综合服务机构的农业技术等涉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七)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四、关于申请的提出

  (八)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3.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材料。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五、关于申请材料

  (九)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有效身份凭证”,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凭证,以及婚姻相关材料。

  (十)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称“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是指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19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十一)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凭证”,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职务)证书及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通过聘任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提供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或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网可查询的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

  (十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是指根据不同落户情形所需提供的下列材料之一:

  1.落户本人在沪居住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2.落户单位集体户: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3.落户在沪亲属(直系亲属)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本人与直系亲属身份关系证明。

  4.落户在沪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本市实际居住凭证。

  其中,“房屋有效权证”是指以下凭证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十三)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其他必要材料”,是指:

  1.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个人获奖证书;

  (2)在本市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3)本市的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

  2.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档案机读材料、企业验资报告和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如发生股权转让的,需提供投资人的完税凭证;

  (2)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材料。

  六、关于办理流程

  (十四)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进行现场受理,并在现场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审批信息发送至市公安部门。

  七、关于家属随迁

  (十五)办法第十二条所称“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信息。

  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条件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并提供前述材料。

  八、关于施行期限

  (十六)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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